事关全体证券从业者,条件不符者将不能从业,券商与基金任职与执业新规出台,给出1年过渡期
财联社(北京,记者 林坚)讯 2022年4月1日起,由证监会制定并发布的《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正式施行。
图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施行公告该《管理办法》事关全体证券基金人员,其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人员的任职要求、执业规范和机构主体管理责任进行了全面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三个方面:一是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二是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三是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
财联社记者梳理后发现,该《管理办法》突出“宽”与“严”两个最大特征。首先,该办法对上述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进行了细化要求,涉及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多个方面,例如将工作经历放宽至信息技术等与拟任职务相关的经历,统一规定三年的相关工作经历期限,不再根据工作背景设置更高年限要求;取消经营机构董监高的学历要求和推荐人制度。证监会派出机构对受聘人员条件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
着重强调的是,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该《管理办法》给予1年的过渡期,这意味着,在2023年4月1日后,如果从业人员没有满足新规要求,将不能继续从业。从今日起算,仅剩365天的补救余地。
券商与基金机构可以要求拟从业人员参加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专业能力的参考;不参加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的,应当符合行业协会规定的条件。
此外,在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方面,该《管理办法》还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并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
据了解,为帮助行业机构及人员深入了解该《管理办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已于新规发布前的3月30日邀请了证监会相关业务负责人,通过从业人员管理平台进行了解读、培训。
任职条件更加细化,门槛适当放宽
具体来看,该《管理办法》面向对象包括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细化来看,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风控负责人、信息技术负责人、行使经营管理职责并向董事会负责的管理委员会或执行委员会成员,和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此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中从事证券基金业务和相关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在《管理办法》要求范围内。
图为《管理办法》内文涉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该《管理办法》明确,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要求董监高人员应当正直诚实,品行良好;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证监会的规定;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等。
(一)正直诚实,品行良好;
(二)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三)具备 3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四)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
(五)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2 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4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六)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管理办法》对董监高人员入职门槛进行了适当拓宽。除了可以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作为证明其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的参考,董监高人员也可通过下列条件之一任职:具备 10 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 5 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涉及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从业人员,该《管理办法》也给出了明确要求。
(一)品行良好;
(二)具备从事证券基金业务所需的专业能力,掌握证券基金业务相关的专业知识;
(三)最近 3 年未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四)不存在《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五)最近 5 年未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六)未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执行期已经届满;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与董监高门槛放宽相同,该《管理办法》也对从业人员执业门槛进行了调整:行业协会根据业务类别负责组织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并作出境内外相关资质的互认安排。测试方案、大纲、科目和互认安排等由行业协会拟定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组织实施。
需要注意的是,保荐代表人、证券投资顾问、证券分析师、财务顾问主办人、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基金投资顾问,证券经纪人等,还应当符合相应的从业条件,并按照规定在行业协会登记或者注册。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门槛准入方面,《管理办法》与3月17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研究起草《证券从业人员专业能力水平评价测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产生联动。该征求意见稿重点针对陪伴证券从业者20余年的证券从业资格考试进行适当改革,证券从业人员准入门槛发生变化。
新规重点落在了“责任”二字
该《管理办法》更加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管理办法》还从任职考察、履职监督、考核问责三方面构建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的内部控制机制,强化合规与风险管理,构建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 健全投资行为管理、利益冲突管理和廉洁从业制度,增强内生约束机制。持续提升人员的道德水准、专业能力、合规风险意识和廉洁从业水平,培育合规、诚信、专业、稳健的行业文化。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纳入监管,实现监管全覆盖。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董监高方面,《管理办法》明确了八项“禁忌”,如果触犯以下情形,将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一)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证券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以及《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金融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5 年;
(四)最近 5 年被中国证监会撤销基金从业资格或者被基金业协会取消基金从业资格;
(五)担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自该公司被接 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5 年,但能够证明本人对该公司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六)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或者被行业协会采取不适合从事相关业务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七)因涉嫌违法犯罪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形成最终处理意见;
(八)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从业人员方面,该《管理办法》着重强调,基金从业人员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前不得从事基金业务活动。
证监会:将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
据了解,该《管理办法》制定的背景是为了贯彻落实新《证券法》,规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强化经营机构主体责任,促进经营机构合规稳健运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该《管理办法》整合了现行经营机构人员管理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依据新《证券法》《基金法》等上位法律法规,结合机构监管实践进行制定。在2020年11月20日至2020年12月20日期间,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今年2月,该《管理办法》经证监会2022年第一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
证监会表示,人员管理是证券基金行业监管的基础性制度,经过 20 余年积累,逐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等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规则体系,对强化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任职、执业行为, 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行业的发展变化、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的持续推进, 以及新《证券法》的发布实施,有必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统一的部门规章对董监高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系统性规范。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会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