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高管任职新规引热议,事后备案、可条件性不参加水平测试、薪酬制度做明确规定,落实执业零容忍
财联社(深圳,记者 吴昊)讯,事关每一位证券基金从业人员的重磅管理办法宣布出台。
2月18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任职和执业行为作出具体规范,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
《管理办法》重点可关注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是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并由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事后核查,不符合条件的,经营机构应当更换。同时,从个人品行、任职经历、经营管理能力、专业能力等方面对董监高及从业人员的基本任职条件予以细化。
其二,拟任人选由公司股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进行提名,提名人应当就拟任人符合任职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尤其要对其个人品行、职业操守、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意见。
其三,《管理办法》对拟任董监高参与水平评价测试,不再做准入式的硬性要求,对可不参加水平评价测试的条件作出阐述。
其四,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重点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同时通过多项机制、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其五,建立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例如薪酬递延支付机制等,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对于相关人员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奖金。
《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给予过渡期1年。此前发布的多项相关规定办法同时废止。
管理办法强调三大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共七章五十八条,包括总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从业人员执业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执业规范和履职限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的管理责任,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以及附则。
证监会表示,人员管理是证券基金行业监管的基础性制度,经过20余年积累,我国证券市场已逐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为基础,《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等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为主体,行业协会自律规则为补充的规则体系,对强化行业人员管理,规范任职、执业行为,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本次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则是对现有规则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证监会表示,《管理办法》旨在规范经营机构董监高、从业人员任职和执业管理,着力构建行政监管、自律管理、经营机构、董监高及从业人员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人员管理体系。
从起草的意义上看,证监会主要强调三大方面。
其一,按照分类原则优化人员任职管理。特别是对董监高人员从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对董监高、分支机构;将对负责人和一般从业人员进行分类管理。
其二,强化执业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着重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强化声誉约束。
其三,压实经营机构主体责任,夯实行业发展根基。尤其强调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以及长效合理的薪酬管理制度的构建;同时,将经营机构子公司、证券基金服务机构从事证券基金业务的相关高管及从业人员也一并纳入监管。
董监高采取事后备案管理,强调六大基本条件
具体来看,由事前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是本次《管理办法》的一大重要关注点。
《管理办法》强调,备案时间应在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作出聘任或解聘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证监会可通过查询个人档案、征求相关监管机构意见、查询资本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谈话等方式对受聘人情况进行必要的核查。
对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管理办法》提出六大基本条件,其中着重强调:
一要熟悉证券基金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另还要求应当符合证券基金从业人员条件,并按规定在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进行注册、取得从业资格;
二是要具备3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工作经历;
三是对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曾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或者曾担任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4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
此外,还要求相关人员正直诚实,品行良好;具有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管理经历和经营管理能力;以及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提名人须提交书面承诺,水平评价测试非必选项
针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事项,《管理办法》强调,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或者总经理进行提名,提名人应当就拟任人符合任职条件作出书面承诺,并对其个人品行、职业操守、从业经历、业务水平、管理能力等发表明确意见,不得隐瞒重要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值得关注的是,《管理办法》对拟任董监高参与水平评价测试,不做准入式的硬性要求,并对可不参加水平评价测试的条件作出阐述。
《管理办法》表示,具备10年以上与其拟任职务相关的证券、基金、金融、法律、会计、信息技术等境内工作经历,且从未被金融监管部门采取行政处罚或者行政监管措施,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担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部门负责人以上职务不少于5年,或者具有相当职位管理经历,以及中国证监会和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者,可不参加行业协会组织的水平评价测试。
此外,拟任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独立董事的,不得在该机构兼任董事会外的职务,任何人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基金经营机构担任独立董事。
落实“零容忍”,强调十条“不可为”
《管理办法》特别就从业人员执业管理作出严格规范,落实“零容忍”要求,重点列举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不得从事十条相关行为: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二是,与其履行职责存在利益冲突的活动;三是,不正当交易或者利益输送;四是,挪用或者侵占公司、客户资产或者基金财产;五是,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从事证券基金投资;六是,向客户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七是,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八是,违规向客户提供资金、证券或者违规为客户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九是,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十是,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不得聘用从其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离任未满6个月的基金经理和投资经理,从事投资、研究、交易等相关业务。
另外,《管理办法》明确行业人员履职应遵循的勤勉尽责、公平竞争、维护客户利益、廉洁自律等基本原则,列举从业底线要求及禁止性行为。细化对经营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制度安排。健全监管机构、行业协会监管数据和信息共享机制,以及从业人员基本从业信息、诚信记录公示制度,强化声誉约束。
建立长效合理薪酬管理制度
针对从业人员的薪酬体系,《管理办法》表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长效合理的薪
酬管理制度,充分反映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要求,避免短期、过度激励等不当激励行为。
其中,重点强调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主要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和核心业务人员建立薪酬递延支付机制,在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合理确定薪酬递延支付标准、年限和比例等。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实施股权激励、员工持股计划等长效激励机制的,应当合理设定授予条件、授予期限和分期授予比例。
若相关人员未能勤勉尽责,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经营风险负有责任的,《管理办法》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在与其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劳动合同、内部制度中明确,可以要求其退还相关行为发生当年奖金,或者停止对其实施长效激励措施。
《管理办法》表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问责机制,明确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履职规范和问责措施。另外,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应当妥善保存公司人员管理制度,以及年度考核、执业培训、稽核审计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年。
4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1年
《管理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并对不符合相应任职和从业条件的人员给予1年的过渡期。
同时,证监会对此前颁布的相关规定办法进行废止,包括《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等。
证监会表示,下一步,将指导证券业协会、基金业协会和派出机构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制定配套自律管理规则,提升人员管理的规范水平,促进行业机构合规、稳健发展。